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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大学本科生成绩评定和记载办法

(2025年5月修订)

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成绩管理,特依据《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》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(统称课程)的学习和考核。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,真实、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,出具成绩单。

第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。考试方式包括笔试(含闭卷、开卷)、口试和技能操作等。任课教师可根据学校和院系规定、课程性质、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课程的考核方式,并报院(系、所、中心)教务管理部门备案。

第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(含合格制)评定和记载。一门课程一学期只能采用一种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方式。等级制成绩记载为:A+、A、A-、B+、B、B-、C+、C、C-、D+、D、F(Fail,不及格),合格制成绩记载为P(Pass,合格)或NP(Not Pass,不合格)。

百分制60 分及以上、等级制D及以上、P为及格。成绩及格,可以取得该门课程学分。

第四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(包括期中考试、课堂讨论、测验、作业、论文、出勤情况等)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。应加强过程性评价,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应占一定比重。

第五条 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,可以根据考勤、课内教学、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。具体办法由体育教研部或医学人文学院制订。学生因体残、体弱申请保健体育课,须由北京大学校医院或医学部医院开具诊断证明,报体育教研部或医学人文学院批准。

第六条 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科学、公正地评阅试卷,合理控制试题难易程度和成绩分布。各院系可以统一规定专业必修课程的成绩记载方式。各院系应对平行班课程加强统筹管理,采用相对统一的评价方式和标准。学校定期向院系、课程团队和任课教师反馈课程的学生成绩分布情况,作为改进教学方式、提升教学质量的重要参考。

第七条 学年论文、实验或本科生科研等需一个学期以上方可完成的课程,完成前课程成绩记载为IP(In Progress,过程中);待课程完成后记入实际成绩。

第八条 学生中期退课后,成绩单上该门课程成绩栏记载为 W(Withdrawal,中期退课)。

第九条 学生旷课、缓考和旷考的课程成绩处理办法:

(一)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,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,成绩记为0分、F或NP。

(二)缓考课程的成绩记载为I(Incomplete,缓考)。

          被批准缓考者须在该缓考课程再次开设时选课并参加考核,获得实考成绩后,评定该课程总成绩。

         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的,按旷考处理。

(三)所旷该次考试成绩记为0分、F或NP,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评定。

第十条  重修课程的成绩,按照当前选课学期成绩记载,以#号标注。已及格的课程不得申请重修。医学部课程考核不及格的,根据医学教育特点另行规定。

第十一条  学生入学前已经具备相应基础的大学课程,经学生申请、开课院系批准并考核通过,可以免修。免修的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由院系确定。免修课程成绩记载为EX(Exemption,免修),学生可取得该课程学分。

第十二条  荣誉课程以H(Honor,荣誉)标注。全英文授课课程以∆号标注。学生为修读双专业或辅修项目而选修的课程以+号标注。学生在其他高校取得学分和成绩的课程以Ú号标注。

第十三条  本办法经 2025 年 5 月 16 日第二次教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,自 2025 级本科生起执行, 由教务部和医学部教育处负责解释。